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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http://www.hnczt.gov.cn/)
   (一)划出的职能
    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
    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规范的预算编制与执行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州财政的专项补贴。
    3、强化财务监管措施,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4、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5、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建立工资统发制度。
    6、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自主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指导全省财政工作;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州、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制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省本级财政总决算;代编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省财政总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省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
   (四)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五)依法提出税收地方性立法计划,与省地税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条例草案;提出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和支付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六)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
   (八)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
   (九)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日本协力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一)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全厅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以及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或修改;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房产、财产、保卫工作;负责或协调财政科学研究、宣传、信息、办公自动化和新闻发布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办理财政文告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制订社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建议;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政策拟定和协调工作;提出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有关住房和移民的财政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资金的立项、标准审核、制度和政策制订及调整审批工作,监督和管理票据的作用;负责税费改革、综合性财政统计和彩票发行监督与财务监管工作。
   (三)税政法规处
    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依法提出地方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有关全省适用税则优惠税率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负责地方税源调查的有关工作,参加有关反倾销的调查;协助省直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承担财政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组织财税普法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预算处(加挂湖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
    制订全省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汇总、编制省本级部门预算草案,代编全省财政收支预算;负责预算收入的衔接和组织工作;汇总、编制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预算内外总指标,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管理财源建设工作;拟定财政管理体制,负责省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工作;管理省级预备费;配合有关处室拟定省直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承担向省人大报告预算编制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的联络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管理工资统发有关工作;指导乡镇财政工作;指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罚没收入工作。
   (五)国库处
    拟定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汇总批复省本级部门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开户及帐户;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拨付;拟定和执行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的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 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题,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参与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策。
   (八)经济建设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牵头负责与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研究拟定财政经济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策。
   (九)农业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策;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省直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经费;协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
   (十)社会保障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有关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企业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拟定《企业财务通则》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研究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提出调整建议;负责省直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组建企业集团和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监交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经费,办理省直企业亏损补贴的具体工作;负责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拟定分行业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对外经济贸易处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拟定国有外经贸、旅游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事财务制度;拟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管理外事、援外经费;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日本协力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和偿还工作;负责国外捐(赠)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审核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会计法规、规章和准则;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会计职称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的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全省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产权处
    拟定有关国有资产产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工作;负责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事项;负责省直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
   (十五)统计评价处(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省级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支持;汇总部门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国有资产效绩评价;组织协调公共资源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拟定和执行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局
    拟定财政稽查的政策制度,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预算收入的征收与解缴、预算支出的拨付与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厅机关内部财务审计。
   (十七)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加挂湖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牌子)
    拟定农业税收法规的实施细则、规定和征管办法;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农业税税制改革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处
    拟定厅机关、直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负责文明财政所的建设工作,组织财政系统表彰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财政系统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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